《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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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措施,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因具有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的根本属性,是助推我国“健康中国”建设,促进实现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目标的重要抓手。自2016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全国开展以来,改革在适宜性、规范性等方面的探索路径逐渐清晰,并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欢迎。2020年基本实现了家庭医生签约制度的全覆盖。但是,还存在一些因素制约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发展。主要包括签约服务筹资机制尚不健全、签约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签约方式有待优化、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激励不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解决,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整体发展和下一阶段目标、签约队伍建设、强化签约服务内涵、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指导意见》确定了下一个阶段积极扩充服务供给,扩大服务覆盖面,推进有效签约、规范履约,提高激励和保障政策供给水平,系统、协调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提出了签约服务覆盖率每年提升1—3个百分点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到2035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7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循序渐进扩大签约服务覆盖率,逐步建成以家庭医生为健康守门人的家庭医生制度。

   (二)增加服务供给。《指导意见》对家庭医生队伍的来源渠道进行了补充说明,提出除全科医生外,其他类别临床医师(含中医类别)、乡村医生及退休临床医师亦可作为家庭医生。秉持开放创新导向,《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类医生参与签约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并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予以支持。旨在通过吸纳广大卫生健康专业人员的参与,增加签约服务的供给能力,更好地形成贴近群众生活的服务平台。同时,《指导意见》对家庭医生的执业场所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加入家庭医生队伍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生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平台来开展签约服务。《指导意见》还对签约主体方式多样性进行了合理优化,即家庭医生既可以组建团队提供签约服务,也可以个人作为签约主体提供签约服务,未来签约方式将更为灵活。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家庭医生培养培训体系,通过加大全科医师培训力度积极扩充家庭医生队伍的同时,注重业务培训,优化家庭医生的临床诊疗服务能力和全科理念、知识、技能培训体系。

   (三)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提升家庭医生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慢性病管理能力,并通过依规拓展切实符合群众需求的服务项目,如康复、医养结合、安宁疗护、智慧诊疗等服务,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指导意见》针对长期处方服务提出了阶段性目标,即到202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提供长期处方服务。此外,《指导意见》从开展上门服务、提供优先转诊以及中医药服务等方面对家庭医生的医疗服务功能进行了诠释。强调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预约就诊和智能分诊方面与签约工作做好功能连接,注重强化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联系,引导签约居民逐步形成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的就医习惯。并通过向签约居民个人开放电子健康档案等方式优化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效果。

   (四)优化服务方式。《指导意见》此次重点从签约服务的多样化和居民选择的丰富性角度出发,对签约服务方式提出了优化建议。一是提出了弹性化的服务协议方案,在此前1年期的服务协议有效期基础上,可适当灵活调整为2年或3年,以满足与居民维持长期稳定契约关系和减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负担的需求。二是对签约对象的界定进行了补充说明,在此前主要以个人为签约对象的基础上,拓展为支持以家庭和功能社区为单位进行协议签订,以满足各类人群对签约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并提升签约工作管理效率。为了让签约居民更多感受到签约服务的连续性、协同性和综合性,《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全科和专科医生的协同协作,通过家庭医生与专科医生之间的绿色转诊通道等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一站式”健康服务。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在医联体建设的网格化布局基础上开展组合式签约,同步开展“互联网+签约服务”,满足居民对线上签约、转诊和多种形式健康咨询的功能需求,并利用信息系统数据作为考核评价履约的重要指标。《指导意见》还将继续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做好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的优先签约、优先服务。

   (五)完善保障机制。《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签约服务费的内涵及筹资机制,强调了基本医保对引导居民基层就诊和分级诊疗的关键作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通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按人头付费,与结余留用激励机制相结合,引导供方主动提高预防保健与健康管理水平,发挥家庭医生费用“守门人”作用。医保部门加强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和结余留用的激励政策。《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合理引导居民预期,通过树立典型案例,开展家庭医生(团队)评优争先活动等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医生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在加强绩效考核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将签约服务人数、重点人群占比、续签率、健康管理效果、服务质量及签约居民满意度等作为评价指标,并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同经费拨付、绩效分配等挂钩。
  三、做好组织落实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各地责任,要求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多部门多系统合力,协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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